行政院會去年3月以包裹修法方式,提出《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四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二部日前(7日)三讀通過,後二部也於今(10日)下午依續三讀通過。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性私密影像被害人準用本法被害人保護措施及相關違規裁罰規定,並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為性侵害犯罪責任通報人員。此外,主管機關知悉性侵害犯罪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應依相關法規轉介權責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三讀通過條文亦增訂,網路平台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相關犯罪網頁資料應至少保留180日,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若網路業者未依規定限制網頁瀏覽、移除,而且無正當理由,將處6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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