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穎孟今(18)日在臉書發文表示,當初她也曾「被指控拿助理錢」,她提出如何不起訴,林穎孟說,首先是假證詞及假證據:

1、吳女提供檢調一張「P圖表格」,畫箭頭指出,葉男薪水會每個月固定匯2萬元至我的某銀行帳戶。

2、吳女證詞,指控葉男整天在外國不工作,害她很忙。

3、吳女串通幾位助理作證詞,表示葉男跑某地方組織會址在松山區,不在大安文山區,所以就算葉男有工作,也不是在做助理工作。

林穎孟也指出真實情形及矛盾之處:

1、吳女寫信要求葉男,「建議」每個月要匯1萬元給她當零用金,但不受理會。證據顯示伸手向葉男要固定錢的人為吳女。

2、葉男住台北工作,且吳女職務受葉男指揮情形可見。因證詞中,只要有事證對吳女不利,吳女便會將管理責任,推卸給葉男。

3、吳女工作為行政庶務、管理財務,只肯待在辦公室,不跑地方行程,也有翹班紀錄,和曾一年只處理「一件」陳情案的紀錄。

4、沒有任何,助理有把自己薪水匯入穎孟帳戶或上繳現金之紀錄。只有穎孟給助理錢、自掏腰包給予助理獎勵、買紀念品給助理、請客之紀錄。

因吳女證據及證詞太多漏洞,甚至讓她自己不利,最後林穎孟與葉男獲得不起訴處分。

因此,林穎孟說道,如果高虹安要獲得不起訴,恐怕有幾點要證明:

1、助理上繳證據為假。

2、助理證詞為假。

3、高虹安從未用某種形式,使用助理費於私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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