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運鵬今天(16日)在臉書發文提到,選舉期間,政治人物的司法爭議該不該辦?當然該辦,但他認為應該分成兩類案件。第一,有關直接涉及選舉行為的案件,例如賄選、賭盤、黑道組織或特殊勢力違法介入選舉;第二,選舉期間所爆發有關候選人、但是非關選舉行為的案件,例如公職的收賄案件,和這一次的現任法定立委助理費涉及違法的案件。  

鄭運鵬說,第一類,他認為、也會要求,檢調的司法行政偵辦盡量要在選前處理,如果已經有相當事證,就要即刻法辦。他說,民主國家當然要盡量避免民主選舉被違法行為直接操作選舉結果,如果檢調的態度是選後再來慢慢查辦,再講遲來的正義就沒意義,「這樣的檢調不如剪掉算了」。  

鄭運鵬認為第二類是,檢調的司法行政調查偵辦,除非是活逮現行犯,即使有相當事證,也要謹慎辦理,能在選後處理就盡量保守。因為,既然是無直接關聯選舉的疑似違法行為,政府當然要盡量避免干擾選舉結果,讓選民自己決定要選出什麼樣的民意代表和首長,這是民主法治對選民的考驗。  

對於高虹安的助理費案,鄭運鵬認為屬於第二類,他認為檢察官的偵辦進度,以扣押證物的角度上看起來有點晚,但是以避免介入選舉的角度來看,還算剛剛好。  

另外,鄭運鵬還提到,第二類的案件,新聞媒體怎麼報導和評論也應該要有自己的尺度,如果在選前偵辦會說是國家機器介入選舉,在選後辦又說是秋後算帳,那意思就是「這個案件不能偵辦」,這就要讓選民判斷這是第四權的尺度還是恥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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