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說明,公職選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同法第57條第5項前段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中選會表示,我國投開票制度係採「投開票合一制」,非採集中開票制度,因此按公職選罷法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應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使開票作業於投票完畢後即接續辦理。 

所以,選舉人或投票權人於11月26日下午4時前到達投票所,依上開規定,仍可投票,直到個別投票所的投票作業完畢後,即依法改為開票所進行開票。

此外,有關個別投票所之秩序維持,中選會表示,投票日下午4時止,主任管理員應即宣布投票時間截止,對投票時間截止前到場之選舉人或投票權人則仍應准其投票;至投票時間截止時點確認後,會有選務工作人員站於隊末,並持投票排隊終點之手持標語,確實執行隊末管制作業,並由警衛人員協助維護現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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