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莊姓男子與名為「樂樂」的已婚女子及其蔡姓丈夫熟識,卻因為喜歡該名女子,2023年3月時在臉書PO文,寫到「老婆等妳出現晚上出門小心」、「不要讓我找到妳樂樂老婆讓妳死」等字眼,女子心生畏懼,前往市區警三分局提告莊男恐嚇,檢方偵辦此案,莊男聲稱2022年12月15日就曾到佳里警分局報案,稱臉書遭到盜用無法登入。

檢方於是函請警三分局陳報佳里分局處理莊男案件結果,佳里分局回覆「本案莊民報案後不提出妨害電腦使用告訴,故協助其取回FACEBOOK帳號掌控權,尚無查獲相關犯嫌」,檢方據此起訴莊男,法院審理時,已離職的邱姓前偵察佐出庭作證,表示並未協助莊男取回臉書帳號控制權,法官認為檢方提出證據,只能證明莊男曾持有帳號,不能證明恐嚇行為發生時,莊男仍擁有帳號,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判決無罪。

台南地院一審判處邱姓前偵察佐無罪,檢方仍提出上訴。資料照
台南地院一審判處邱姓前偵察佐無罪,檢方仍提出上訴。資料照

案件在去年5月無罪判決確定,陳姓檢察官竟對前偵察佐邱男提起公訴,稱邱男在2022年12月27日結案簽呈登載「通知莊民到場,協助透過Facebook網站取回帳號掌控權」內容不實,又以該簽呈陳請長官核准報結,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邱男。

台南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調閱相關文件、傳喚其他員警作證,認定簽呈內容並未載明莊男取回帳號控制權,且簽呈僅屬機關內部層轉行為,與所謂「行使」 定義,必須是行為人持用該文書而對於內容有所主張,方與行使罪名相當的情形有別,因此判處邱男無罪。

檢方仍提出上訴,台南高分院指出,邱男當時擬具簽呈並無「結案」字眼,檢方起訴強行解釋為結案簽呈,有置客觀證據於不顧之嫌,院方兩度調取均無檢察官所稱的「結案簽呈」,光憑推理就認為另有結案簽呈,指邱男登載不實公文書,卻無證據可支持,上訴顯無理由。

台南高分院認為檢方上訴顯無理由,二審仍判邱姓前偵察佐無罪。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認為檢方上訴顯無理由,二審仍判邱姓前偵察佐無罪。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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