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殺警奪槍案引發各界討論第一線警察用槍時機,也針對警察用槍時機的《警械使用條例》進行修法,昨天立法院長游錫堃召集朝野協商,歷經逾2小時討論,朝野針對爭議性最高的槍械使用時機、調查小組組成及補償相關規定取得共識,今天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條文。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主要規範員警用槍時機,明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若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等4種狀況,可以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武器,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徽或執行職務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警械使用條例》三讀通過條文第10條之1,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而為了讓警員無後顧之憂,三讀通過條文也明訂,警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而警員執行職務若違反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若警察人員出於故意行為所致者,賠償機關得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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