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條文也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藉由公正客觀專家學者協助調查用槍爭議案件;另當警察使用警械導致可能須賠償民眾權益的話,可適用國家賠償機制,讓警察不會因為用槍而需直接面對訴訟,強化對警察權益的保障。

內政部指出,警械條例自91年修正公布以來,已超過20年,考量近年來社會環境變化幅度大,警察執法時常有面對當事人持械抗拒的危機,使用警械後又常須面臨司法訴訟。因此,警政署105年即開始研議,對於警械使用不合時宜之處,進行全盤檢討修正,除參考委託研究案的結論,召開多次研修會議,並舉行公聽會與民間溝通,歷經行政院3度法規審查會議,現由立法院審查完竣。

內政部提到這次修法4大重點如下:

一、增加警械使用彈性: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於緊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以符合勤務現場實際需要。

二、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為釐清警察使用警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增訂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由內政部遴聘專家學者,調查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三、使用警械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這次修法針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機制,不僅讓用槍警察免於直接面對訟累,也更能保障民眾權益。

四、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明文列舉警察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讓警察用槍不再遲疑,並兼顧人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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