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1997年11月27日清晨,舊台北縣土城市(現新北市土城區)發生一起砍人案件,一名詹姓男子於住處外頭等待電梯之際,遭到一群男子各持1把開山刀猛刺,導致詹男頭部、頸部、手臂及手掌均受有切割傷。隨後,詹男妻子在聽見丈夫的淒厲叫聲後也趕忙查看,當場竟同遭戴著全罩式安全帽的男子追砍6刀,夫妻雙雙倒地不起。

所幸,詹姓夫妻早早被鄰居發覺並緊急送醫救治,然而嫌犯早已逃之夭夭。事發隔日,員警前往醫院查看清醒的詹姓夫妻,除探詢案發經過,也提供包括蘇耀輝在內的多張照片讓夫妻倆指認。最終,詹姓夫妻明確指認出歹徒之一就是蘇耀輝,全案因而查獲。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自1999年起歷經一、二、三審及兩次更審,最終於2005年依共同連續殺人未遂,判處蘇耀輝有期徒刑8年,全案定讞。不過,由於本案未查獲兇刀、血衣、安全帽等證物,案發現場亦無指紋、腳印等生物跡證,蘇男不服僅憑照片指認遭到判刑,三度委由律師向高院聲請再審。

案經高院開庭評議,合議庭認定原審就詹姓夫妻的指認過程,及針對蘇耀輝的測謊結果判讀存有瑕疵,因而於日前裁定重啟再審。

合議庭說明,詹男於案發當天曾稱「沒有認清歹徒的面貌」、「不認識」,隔天,卻在員警拿出相片供夫妻兩指認時,認定蘇耀輝為持刀砍殺的歹徒。另一方面,員警所提供的照片中,僅蘇男1人為彩色照片,其餘均為黑白卡片,不僅具有強烈誘導性,還可能使詹姓夫妻於犯罪當下的記憶,受到指證程序時的記憶取代。

合議庭也指出,本案負責對蘇耀輝實施測謊的調查局人員李復國,過去均曾對江國慶、呂介閔等人測謊並認定有說謊情事,卻又因發現新事證而經法院改判無罪,可見李員的測謊結果屢傳瑕疵、欠缺可靠性,且細看測謊資料報告,也會發現內容有矛盾之處。

合議庭認為,測謊固然可以用於犯罪偵查,作為偵查證據使用,但不應成為審判上的證據,原確定判決卻將測謊報告列為論罪科刑的證據,且片面採信李員所製作的測謊鑑定報告,未依調查局測謊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實質審酌蘇耀輝就涉案相關問題的呈現說謊不實反應至少要有2次以上。

合議庭認定,綜合蘇耀輝提出的新事證及再審程序調查中的相關證據,已有合理、正當的理由懷疑原確認的犯罪事實並不實在,亦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的高度可能性,足以影響蘇男有應受無罪判決的可能性。因此,蘇男聲請再審為有理由,為了避免可能的冤抑,應就原確定判決裁定再審,以期實現個案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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