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貽男自1993年起擔任高院法官,並於2009至2011年間升任庭長。期間,陳男為了滿足自身窺探他人隱私的需求,竟濫權使用司法院、公路監理車籍查詢等系統非法查找個資,行為自2009年2月至2011年9月止,長達2年半。

此外,陳貽男冒用其他法官承審的案件案號,或使用無案號案件,查詢與他承審案件無關之人的身分證、戶籍、車籍資料等,且查找對象包含陳男在高院的同事、房客,甚至還有其配偶的主治醫師,前後總計偷查134次。

陳貽男濫查事件曝光後,監院於2012年通過監委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審議。陳男於調查中坦承犯行,並聲稱因配偶過世,在得知某些女士未婚或無婚姻關係後,受到好奇心驅使下才出手查詢,最終遭決議降二級改敘。

台北地檢署同步偵辦,陳貽男於偵查中認罪,另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議決書可佐,認定陳男犯行事證明確。檢方審酌陳男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無前科,考量其僅是一時失慮,並在2012年間退休,應不至於再犯,因此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須向公庫支付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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