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與小明為父子關係,2人同住於新北市新店區住所。事件緣於今年6月14日,小明因向老王索取金錢未果,心生不滿之下,竟持著一把木製拐杖毆擊老王的背部1下,導致老王身體上背部受有條狀紅腫疼痛的傷害。

老王再也忍無可忍,一氣之下前往警局報案提告,小明被依家暴傷害罪嫌起訴。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小明與老王是父子關係,卻未循理性方式處理紛爭,率然以木製拐杖毆打父親導致掛彩,且因老王並無調解意願,因此依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小明拘役40日。

此外,因小明所犯的《刑法》傷害罪,對象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依同法第280條規定加重其刑後,最重本刑達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得易科罰金要件「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因此即便小明被處拘役,也不得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但仍可依同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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