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許婦在2021年9月6日下午,騎車沿著橋頭區典昌路由北往南行駛,在河北路交叉口時,先在待轉區停等準備左轉,但卻看不到讓機車依循的相應號誌,當時典昌路由北往南的號誌已變紅,但由南往北仍是綠燈的延遲機制,許婦騎過馬路,被由南往北的小貨車駛來當場撞上不幸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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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婦家人認為該路口號誌設計不當,造成車禍發生,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應負起責任,提告交通局負起國家賠償責任,高市交通局主張,事發的典昌路為台17線西部濱海公路的範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負責,認為許婦的家屬應該是要告養工處並非交通局,因此拒絕國賠。

高雄地院一審判交通局勝訴,許婦家人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高市府交通局雖稱待轉區劃設位置在台17線,屬養工處權責,但路口欠缺行車管制號誌為實,與路口號誌屬於那個機關的權責並無關連,若該路口設置相應的行車管制號誌,騎士能夠遵循,就可能避免事故發生,認交通局也有過失、判賠18萬元,上訴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定讞。

高市交通局認並非權責單位,一審判免賠,二審判需賠18萬元,最高法院維持判決定讞。資料照片。資料照片
高市交通局認並非權責單位,一審判免賠,二審判需賠18萬元,最高法院維持判決定讞。資料照片。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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