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年約26歲的藍姓男子,去年5月20日在社群網站Dcard認識1名高三女學生,因而交往為情侶關係,2人於同年6月1日相約在台中市某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期間藍男在未違反女友的意願下,以手機拍攝1張她裸露上半身的照片,並於當天傳給女友。沒想到,女友事後竟拿著照片向警方報案提告。

檢察官查出被害人的生日為6月5日,也就是說,6月1日案發時被害人仍為17歲,4天後才滿18歲,即使藍男未違反被害人意願拍下她的裸照,因被害人未成年,仍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遂依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將藍男起訴,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台中地院審理時,藍男否認犯行,辯稱自己一直以為對方已滿18歲。辯護人也說,2人認識之初,藍男有告知被害人自己為26至27歲,被害人則說小他8歲,因此藍男一直認為被害人當時已滿18歲;且依雙方當天的網路對話紀錄,藍男問被害人是否為大一學生,告訴人回復「今年大一」,亦可推論藍男主觀上認為被害人已滿18歲。

不過,被害人證稱,他與藍男在Dcard認識後互加LINE,上面有他的西元出生年月日,即2006年6月5日;交往時也曾告知對方自己就讀高中,5月23日時也在LINE對話中回覆藍男「6/4畢業典禮 6/5我生日 6/11考駕照」等語,足以證明藍男拍攝裸照時知道被害人尚未滿18歲。

法官認定被告犯行明確,審酌被告過去曾有妨害性隱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收斂,明知被害人未滿18歲,判斷力與自我保護能力未臻成熟,竟為逞一己私慾,於旅館內拍攝告訴人性影像,影響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且犯後態度不佳;念及被告犯罪過程及手段尚屬平和,拍攝的性影像未用來犯他罪,雖有調解意願但被害人不願和解等情狀,一審將他判刑1年2月。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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