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男子(50歲,去年3月至4月間,已有3次駕車過失傷害他人及肇事逃逸之前科)去年7月13日下午吸食安非他命後,駕車行經由龜山區自強東路往大同路方向直行,因未注意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自後方撞騎乘之腳踏車的鐘姓男子,致鐘男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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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陳男肇事後逃逸,鐘男則於同日下午6時24分許經送醫後不治死亡;案經警方循線在7月14日將他逮捕到案,由檢察官聲押獲准,並經警方7月16日提訊採驗陳男之尿液送驗,檢出其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為安非他命1564ng/mL,甲基安非他命6110ng/mL,已超過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

案經桃園地檢署依法起訴,陳男移審桃園地院後由法官裁定30萬元交保,然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不僅被沒收保證金,且經發布通緝後方由警方逮獲始解送歸案。

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上情,以及陳男施用毒品後,輕率駕車上路,並直接自後撞擊被害人致送醫不治,造成被害人家屬受有難以抹滅之傷痛及無可挽回之憾,所生損害嚴重;迄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獲其等諒解等情,依毒駕致人於死罪、肇事致人於死逃逸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車禍現場。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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