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學妹案發後在家人陪同下到桃園市婦幼警察隊報案,學妹表示,當自己向警察表示被性侵時,警察竟然很兇地威脅說:「妳確定妳要告性侵嗎?如果妳告不成的話就會被告誣告。」之後又質疑說:「妳跟男人過夜同宿一床?妳沒有劇烈反抗?妳的姿勢在上面?妳幫他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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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之後又問她案發地點,她表示不知道被告家地址,警察又說如果要查被告,必須知道對方的身分證字號,但她如何知道對方的身分證字號。警察一直逼問她,究竟是「半推半就」還是「不要」,她強調「我說我不要、我確定我不要」,想不到警察竟然以她未提供被告資料為由,說無法提告、不讓她報案,之後又跟她家人說「是半推半就、不告了」,便要他們離開。學妹表示,後來家人還因此而誤會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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