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朱姓女子擔任傳產董事長看護長達10年,老董癌末病逝前,朱女將游男定存解約,將4658萬元存款轉到自己名下,老董的妻子、兒女發現後憤而提告,朱女一、二審都判有罪,更審卻逆轉判無罪確定,她更進一步爭取她獲贈的財產,高雄橋頭地院審理後,判家屬應給朱女1000萬元。

橋頭地院判決指出,老董肺癌末期住院期間,找來律師當公證立下約定書,律師稱董事長多次表示不想將特留分留給子女,想將所有財產贈與朱女,但他不願使用遺囑,僅以約定書作為意願證明。法官認為,老董在醫院時意識清楚,綜合農會及醫師說法,老董確實有贈與之意,判家屬應依贈與約定,在遺產範圍內給付朱女1000萬,可上訴。

律師蘇家宏看此案,關於生前財產分配,提供幾點建議:

1. 孝順父母是最要緊的事
法律沒有規定「父母一定要把財產留給子女」,爸媽要把財產給誰,有選擇權。如果子女平時不關心、不照顧父母,等到父母過世了發現財產被爸媽分配給其他意想不到的人後,才懊悔跳出來,其實為時已晚。真正的繼承保障,不完全是法律給的,而是源自於子女平日的孝心與行動。

2. 不想留給子女「特留分」怎麼做?
這則新聞中,老董曾告訴律師:「我不想留特留分給我的孩子。」因為寫遺囑後,子女可以不管老董意願,主張民法「特留分」的保障。如果老董生前把財產花完,或把財產贈與並交給看護,完成贈與行為,名下沒有財產,身後也就沒有遺產,子女就分不到「特留分」。此外,但若子女確實有重大不孝情形,比方說對父母有重大虐待、長期不探視、重大侮辱等行為,造成父母生理或心理上的痛苦,父母明確表示或寫遺囑表示子女喪失繼承權。如此一來,子女自然拿不到特留分。

3.怎麼避免身後的遺產糾紛?
此案的董事長,雖透過「約定書」證明贈與看護的心意,但最終仍讓看護與繼承人間陷入官司問題,原因在於:沒有預立遺囑,並且缺乏仔細規劃全盤財富傳承秩序,讓灰色空間擴大。如果立好遺囑並指定專業律師當遺囑執行人,簽好贈與契約,並在生前交付贈與物,就不易爭訟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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