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公路警察局長顏旺盛呼籲用路人,救護車在執行勤務時依法有「優先路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本案因遇到上班尖峰時段車流量壅塞恐危及嬰兒生命安全,基於上開特殊考量(車輛刻意擋道、嚴重塞車恐危及病患生命安全)之下提供協助安全護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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