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鄒姓、黃姓、范姓等3名男子因得知一名泰國籍女子(以觀光簽證來臺,案發後已自行回國)係從事性交易之女子,3人乃於去年3月28日晚間共乘一部車前往女子的住處,其中一名身著警察背心,向女子佯稱是警察前來查緝性交易,須將性交易所得及工作用手機帶回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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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分別持手機假意在旁錄影蒐證、搜索女子之物品,致女子誤認3人真的是警察,將皮包內現金約2萬元及工作用OPPO手機1隻(價值約7,000元)交付,3人得手後女子穿衣時,隨即離開現場,並將所得款項2萬元均分花用殆盡,手機則已丟棄,嗣經女子察覺受騙報警追出3人到案送辦。
新竹地院審酌3人年輕力盛,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竟假冒警察以詐術騙取被害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造成被害人金額27000元之財產損害,並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因被害人於案發後已離境返回泰國而未能與被害人和解,惟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等情,依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均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但分別需支付公庫2至6萬元,以及服40小時之義務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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