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書指出,黃塗德在2014年間對未滿16歲少女A女佯稱身上有腫瘤需要治療,使A女心生恐懼而對其強制性交共11次。黃塗德另對女員工B女佯稱其可能因肝癌死亡需治療,使B女心生恐懼,在2012年中秋節當天、中秋節過後2至3天、2014年6月間某日,對其強制性交3次。
熱門新聞:新警長第一把火!屏東交安雙專案力拼減禍降死 這兩種違規全力取締
台南高分院判決指出,告訴人A女指稱,黃塗德於起訴期間之週一至週五之下午5、6時許至晚間7、8時許,均以手機撥打其家用電話,邀約外出並對其性侵害,檢察官並提出A女住處電話之通聯紀錄作為佐證,然核對通聯紀錄後,部分於撥打後並未接聽,部分時間並非週一至週五,其餘通話時間與A女所指訴接電話之時間不符。
且A女及其父母均證稱,其等於週一至週五下午5、6時至晚間7、8時間,均會前往該宗教團體據點用餐、參與講道,被告於該段時間亦在場進行線上講道,黃塗德在該段期間實無搭載A女外出性侵害之可能。黃塗德提出其住處之監視錄影光碟、進行線上講道之錄影光碟,經法院送請鑑定及進行勘驗後,顯示黃塗德在A女所指訴期間內,並不在A女所稱性侵害地點,而是在他處進行線上講道。
判決指出,B女就其受性侵害之時間證述反覆,經檢察官依B女最後一次證述之時間更正犯罪事實後,法院再查,B女提出受性侵害當時之蒐證錄音,主張為2014年7月4日遭性侵害時錄音,然勘驗結果顯示該錄音檔案建立時間為2012年4月4日,早於檢察官起訴之時間甚多,且過程中出現多位第三人聊天之聲音,無法佐證其說詞。

B女指證受性侵害之時間、地點,經傳訊數名證人到庭證述,並比對當時網路街景圖之建築物外觀照片,法院現場勘驗照片後,足以確認該處當時正在進行房屋裝修,尚未裝設對外窗,無法擺設傢俱、床鋪,此與B女指稱在該處床上遭受性侵害之情節無法一致,無從認定被告黃塗德有起訴意旨所認對告訴人B女強制性交之行為。本案檢察官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