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律師在社群發文說,昨天在台中台中地院驚見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他們當庭反對,對方卻辯稱「法律又沒禁止」。他說,《律師法》明文規定,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必須具備台灣律師資格;外國律師須經許可,且不得代理適用台灣法律的訴訟。中國籍律師既不是台灣律師,也不是法律承認的外國律師,直接在法院代理,恐已屬違法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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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律師還說,對造奧地利公司與其中國律師是否堅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才讓中國律師來台灣開庭。這種立場,等同否認我國法律與制度的獨立性,嚴重衝擊司法主權,「如果今天容忍,明天就可能開啟先例,讓境外人士繞過資格審查進入我國司法體系,不只侵蝕本土律師專業,更威脅司法安全與國家安全。」

對此,台中地院表示,依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如不具律師資格之人,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亦例外可受任為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此為「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2 條第 3 款所明定。

台中地院說,該起民事訴訟被告為奧地利公司,具狀委任無台灣律師資格之大陸地區人民劉姓男子為訴訟代理人,劉男並於本院昨天第一次言詞辯論開庭時,表明係以受僱於被告之法務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因劉男無台灣律師資格,且未能提出相關佐證,該案審判長乃未許可其代理,並就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質疑之事項,命劉男補正資料,該案昨日並未進行本案訴訟審理程序。

台中地檢署則說,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為外國律師;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6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分別為律師法第 114 條第1 項及第 115 條第 1 項本文定有明文。

台中地檢署說,該貼文所指的訴訟代理人涉有違反律師法之犯罪嫌疑,本署已主動分案,指派檢察官積極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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