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凶嫌高男為死者的親弟弟,兩人住在彰化縣員林市某三合院建築群內相鄰之不同建物,彼此因三合院空間使用、祖產分配、祖先牌位祭拜等事宜相處不睦。去年2月7日下午4時許,高嫌在哥哥住處往古厝三合院之穿堂末端鐵門前,從隨身手提袋內取出1把斧頭,連續揮擊哥哥頭部14次,再持折疊刀刺向哥哥胸部4次,導致哥哥傷重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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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嫌辯稱當時與哥哥討論祖產及祭拜等事宜時發生衝突,因一時氣憤才行兇,但國民法庭認為,高嫌隨身攜帶犯案兇器找被害人,犯案後未叫救護車就逃離現場,丟棄行兇用斧頭,回到車上更衣、躲藏;此外,高男攻擊的部位集中在頭、胸等要害,甚至被害人的假牙也被打到脫落,現場噴濺血跡斑斑,手段兇殘,一審依家暴殺人罪將他判刑13年6月。
全案經上訴二審,高嫌坦承犯行,但請求法官輕判,表示自己是傳統工藝師,且年事已高,判他13年半等於是要他「關到死」,若能早點出獄還能運用所有貢獻社會,否則把他關到死也只是浪費經費。不過,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高男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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