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同案被告曹雪禎擔任曾麗燕助理,負責服務處等文書工作,離開後由曾麗燕胞妹即被告曾麗鴻接手,協助請領公費助理補助款等費用。曾麗燕指示曹女等2人,涉嫌利用「虛報人頭」、「低薪高報」等方式,自2010年起至2021年3月止,10年間共詐領1330萬元助理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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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3日高雄高分院召開辯論庭,被告曾麗燕、曾麗鴻、曹雪禎等3人均否認犯行,合議庭並在今天上午宣判,曾麗燕刑度不變,曾麗鴻和曹雪禎則分別從重改判4年4月和2年9月,仍可上訴。

合議庭認為,曾麗燕在全案居犯罪主導地位,且在聽聞檢調查辦風聲後,即製造公費助理有實際任職及領取全薪假象,無反省和悔意,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共3罪,合併判刑12年,曾麗鴻合併執行3年6月,曹雪禎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2年2月,得易科罰金判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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