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的起點,要從盧男的父親說起。盧男的父親原於新北中和、新店2處各有房產,後來決定將2棟房產先過戶給長子,再與盧男兄弟倆討論房產的分配事宜,3人決議將中和房產變賣獲1640萬元,另將新店房產作價400萬元,前後扣除稅金等款項,盧男可分得共計633萬元。

盧男的哥哥以贈與名義,於扣除贈與稅後,給付盧男600萬元。不料,盧男事後反悔,主張哥哥應將新店房產以100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且以哥哥不答應為由,逕自前往位在新店的房屋毀損其財物,最終哥哥憤而撤銷贈與,直接對盧男提告要求返還贈與物勝訴,並聲請強制執行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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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男心中殺機悄然而生。2024年4月間,員警會同哥哥前去查封盧男車輛,在場的盧男見狀竟不斷逼近哥哥,並從腰際取出1把廚師刀朝著哥哥比劃,令哥哥嚇得奔逃呼救;同年10月間,盧男隨身帶著1把藍波刀,騎乘機車在哥哥住處附近遊蕩,不巧恰見哥哥在豆漿店用餐,竟趁著對方沒注意便上前猛刺9刀,且連哥哥趁隙奔逃也一路追砍,所幸哥哥被好心人載至警局才免於一死。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院囑託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對盧男精神鑑定。鑑定結果可見,盧男雖具有雙極性疾患特徵,但於犯後曾傳訊給配偶表達歉意及自首意願並主動前往派出所,表現出盧男具一定自知力和法律責任承擔意識;鑑定時,盧男雖稱「上帝聲音指示他行動」,但後續也未有持續幻聽或幻覺症狀,無明顯破壞日常功能的持續幻覺,情緒波動與思維邏輯尚能部分維持連貫,顯示其精神症狀有一定程度的控制。

法官考量盧男殺人犯行屬未遂階段,爰依《刑罰》規定減輕其刑,但盧男於行為時並無因精神障礙及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辨識行為能力顯著減低,且無任何情堪憫恕之處得以從輕審酌;審理期間,盧男雖有向哥哥書寫道歉信函,內容卻對自身惡行輕輕帶過,未明確承認行為錯誤及具體反省,僅寫下「放下恩怨」、「放開雙手」等語,堪認信件僅徒具形式、未有真摯悔意。

法官認為,盧男犯行是出於一時衝動,危害尚輕,但其殺人犯行具計畫性、手段激烈,併斟酌盧男終於坦承犯行,行兇動機也非出於單純惡意,且盧男兄弟倆長久以來的糾紛尚難輕易論斷是非,加上盧男有精神疾患,行為控制能力究與常人有別,參酌盧男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一審依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又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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