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男的正宮張女控訴,她與傅男於2004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原本婚姻生活和諧,然而一切都在2023間變調。張女原定要帶著孩子們前往美國參加夏令營,不料卻接到傅男連續來電,急迫要求她答應離婚;她沒有答應,後來才知道傅男與安晨妤有不正當男女情誼,且安女還給傅男60天期限,要求她儘速離婚,因此對傅男、安女提告,請求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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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查閱傅男、安晨妤間的對話紀錄,2人話題從閒聊日常漸漸變得熟絡,不僅開始討論出遊,還以「Dear(親愛的)」稱呼對方,而傅男也曾傳訊安女「我的解決辦法是我們需要互相擁抱」,安女則將傅男拉進與她孩子們的LINE群組中;另外,從張女提供的錄音檔也可聽見,傅男甚至當著張女的面,以擴音方式與安女通話,甜喊「妳當我的老婆」等語。

法官認為,安晨妤曾為上段婚姻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自陳飽受第三者之苦,顯然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且預見傅男可能為有配偶之人,難以想像安女不曾就傅男是否存有婚姻關係一事加以探詢、確認。然而安晨妤明知傅男尚為人夫,仍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男女往來行為,破壞張女婚姻生活之和諧圓滿及幸福,使張女精神上受有痛苦,一審判決傅男、安女應連帶賠償張女30萬元。

傅男、安晨妤不服上訴至二審。高院審理認為,傅男、安晨妤間屢有互述情衷的對話,安女甚至為傅男尋找離婚律師、收受傅男的離婚官司資料副本,種種情事顯示2人關係已非純友誼;另參酌張女、傅男多次進行婚姻諮商及相關證人證述,可見2人原對婚姻上有期待,對伴侶尚有需求,並非安女所稱「張女無意維繫婚姻關係」,況且夫妻感情是否有生破綻,也不影響張女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應受保護。

法官認定,傅男、安晨妤的行為已逾越男女正常社交行為界線,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屬於故意共同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張女之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因此張女依侵權行為請求傅男、安女連帶賠償其精神痛苦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30萬元,自屬有據,判傅男、安女2人上訴駁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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