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鴻儒於一、二審審理時均堅稱沒有殺人,他辯稱不知鐵桶是何人,全是檢方臆測,且裝陳姓死者的鐵桶是死者所有,當時是綽號「董仔」的人載到他家,要他拿去丟。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楊男也說,裝賴姓死者的鐵桶也不是他的,他的鐵桶是裝垃圾,但承認有騎陳、賴2死者的機車到台中高鐵站停放,那是因為2人搭高鐵到其他地方處找朋友,返回高鐵時要騎,才幫忙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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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被指控殺人,楊鴻儒辯稱,檢方指控他涉犯的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全部不認罪,也不願與死者家屬和解。不過,檢警查出,楊鴻儒原與陳、賴2死者是朋友,他得知陳男的楊姓女友是富商,想追楊女,因此對陳男心生妒意而萌生殺意。至於賴男,因懷疑楊男經營的賭場設局詐賭,多次聲稱要向警方檢舉他經營的賭場,不讓賭客到他的賭場玩,楊男因此萌生報復之心。

判決指出,楊鴻儒於2015年中旬以出遊名義邀約陳、賴2人一起外出,楊男駕車自台中市烏日出發,途中下藥迷昏2人後,再開車回到住處,隨後將2人以頭上腳下塞入2個大鐵桶內後鎖住頂蓋,再與不知情的朋友一起運往中橫推下山谷,陳、賴2人因此在密封的鐵桶內窒息而亡。

全案歷經一、二審、更一審均判楊鴻儒2個死刑,但上訴三審後,最高院認為,楊鴻儒已70歲,是否有再犯之虞,原審並未調查,且法院審理時曾聲請傳喚多名重要證人,但證人卻都無故不出庭,原審有未盡調查之處,2023年8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審。

更二審合議庭則認為,全案自2015年12月一審,直到2023年發回更審已歷時7年9月,根據發回意旨仍有事項待鑑定、證人待詢問,需時調查釐清,待更二審調查判決時已逾8年,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應減輕其刑,此為原審未審酌,且未考量年邁受刑人既使有假釋出監可能,其經長期執行後再犯風險是否因高齡而有減損,於法稍失衡平,因此撤銷改判楊男無期徒刑,全案再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楊男確定逃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