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投案」有何差別?

事件發生後,謝男遭警方追捕期間一度前往派出所投案,並大喊:「我要自首!」

蘇家宏律師解釋,犯罪後假使是在大家都不知情、也不確定是誰所為之下,罪嫌即可前往「自首」,但如今這起土城命案已有外人看見追擊過程、甚至是作案畫面,故原則上並不符合自首要件、意指不一定能獲減刑,只是「投案」終究還是比把整件事藏起來要好,而法院審理期間也會將此行為納入考量。

行兇後喊「我有精神病」就能獲減刑、甚至脫罪?

蘇家宏律師進一步說明,「精神病」不可能變成一名罪犯的免責手段、且喊完恐會弄巧成拙,畢竟若一個人是真的有疾病史,那事後也得透過醫院醫師鑑定、證明其精神及身心上確實有些狀況,那才得以減刑,相對的謝男只是自己隨口喊喊,這基本上不會成為減刑或脫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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