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謝男長期家暴42歲妻子,妻因申請保護令,謝男也因此被強制驅離住處。未料才過了10天左右的安穩日子,謝男昨晚間突違反保護令返回住處,再度對妻子施暴,妻子報警後,謝男隨即被移送新北檢,但今日又獲交保,於是埋伏於原住家附近,見妻子出門先開車追撞後再持長刀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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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護令(保護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和《跟蹤騷擾防制法》中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權益的法律命令,由法院接受聲請後予以核發,一般可分為通常、暫時以及緊急保護令。

政府部門提供家庭緊急保護令在遭遇家庭暴力時,提供快速且有效的保護,對於受暴者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緊急保護令的核發速度快,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通常在4小時內就能完成,可以有效阻止加害人持續施暴。直到地方法院做出更進一步的裁定。 

然而,加害人「無視保護令」的案例時有所聞,許多加害人在被交保候,心中更是怨懟,反而對被害人更施加暴行,釀成更多悲劇發生。

行兇地點就在熱鬧的土城市區。警方提供
行兇地點就在熱鬧的土城市區。警方提供

甫播出大完結的台劇《我們與惡的距離2》,飾演許幸國的張翰因生意失敗長期酗酒對妻子朱芷瑩家暴,儘管朱芷瑩也申請了保護令,仍無法阻止張翰騷擾,最終被強行擄走導致悲劇發生。

家庭暴力保護令之種類及聲請方式?

(一)何謂保護令?保護令有哪些類別?

保護令可以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別:

1、通常保護令

(1)聲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效期:有效期限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2、暫時保護令

(1)聲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保護令

(1)聲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二)當事人自己如何聲請保護令?

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他人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集證據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

(1)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

(2)驗傷診斷證明書。

(3)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某些求助證明等)。

2、填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1)當事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會在核發後,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

(2)不一定要使用制式書狀,只要書面資料記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列之事項即可。

(3)檢具證據與聲請書狀,至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等處法院聲請,或至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單位皆可以協助聲請保護令。

(資料來源:台北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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