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阿霞飯店」在地經營超過80年,創辦人吳錦霞在2009年間陸續移轉經營權,將包含餐廳、飯店服務的「實體經營權」及商標權轉讓給二代吳燦榮,並將網購、線上零售服務之「網路經營權」及商標轉讓給二代吳青蓉;隔年因吳燦榮過世,再由其子吳健豪等人接手實體經營權,正式傳承至第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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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原本各自經營,不料在2020年發生巨變。吳青蓉某天收到存證信函,內容為吳健豪指控她所經營的「阿霞飯店網路購物館」與百貨公司合作販賣年菜,相關行為已侵害其商標權;然而吳青蓉事後發現,吳健豪在未獲她同意或授權之下,竟早以「阿霞飯店」名稱設立專屬網站、註冊臉書粉專帳號,甚至另以「阿霞飯店」的名義創辦品牌「錦霞樓」並販售旗下商品。

對此,吳青蓉憤而提起民事訴訟,認為吳健豪等人已侵害她所享有的商標權,且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等情形,除請求排除侵害並求償500萬元。一審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認為,吳健豪等人擁有「阿霞飯店」實體經營權及商標權,自然得以電視媒體、網路等宣傳行銷,但其設立的品牌「錦霞樓」以相似名稱從事網路零售行為,已構成侵權,因此判賠吳青蓉50萬元。

全案上訴至二審,合議庭認定吳健豪等人未經吳青蓉同意,使用「阿霞飯店」相關商標作為行銷,已構成侵害當年契約約定吳青蓉所有之商標權,改判吳健豪等人應向吳青蓉連帶賠償450萬元。案經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日前廢棄原判決,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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