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去年5月23晚間10時許,台北忠孝復興站外一名白衣男被控在女子醉倒後,壓在女子身上還上下其手,遭路過民眾上前制止並拍下影片,他稱是女子朋友,女子也未提告,但事後仍被警方依公然猥褻罪送辦,2天後經媒體報導還播放監視錄影畫面,但白衣男臉部有被打碼賽克,無法得知白衣男樣貌及身分。

不過,白衣男被控公然猥褻事件曝光後,銀行火速調查並於去年6月6日發函且在全體職員可瀏覽的網站上指,「⋯臺端於公眾場合對女性友人有涉及猥褻之行為,驚動民眾報警錄影存證,..並涉及公然猥褻,已有言行不檢、操守欠佳之事實,並經多家媒體報導...,網路論壇引發熱烈討論外,另民眾亦透過本行客戶問題與意見通報單之管道進行反映,..違反本行工作規則...『言行不檢,有損本行聲譽,情節重大』及...『操守欠佳,情節重大,並經查有具體事實者』,應予大過二次免職。」直接將白衣男免職。

白衣男不滿去年6月7日最後上班日時,銀行以工作規則第42條規定的「言行不檢,有損本行聲譽,情節重大者」及「操守欠佳,情節重大,並經查有具體事實者」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記大過二次免職依據,完全忽視他沒有任何職無上失職且忽視他的工作表現考評,更未依違規行為程度作適當處分,僅憑網友的渲染影片判斷,且未對他進行任何調查下就做出最嚴重的免職處分且公告,顯然違反《勞基法》規定的最後手段原則而違法解雇,因此告上法院提起雇用關係存在訴訟。

白衣男主張,除確認他與銀行僱傭關係存在,銀行還要於去年6月8日起至他復職之日止,按月支付5.5萬元薪資,以及每月提繳3324元勞退基金,以及銀行帳戶存款的利息差額及延遲利息等。

銀行則主張,白衣男是在人來人往的公開場合,且在眾目睽睽之下,將泥醉女子壓在地上,並將手伸塑其褲內撫摸摩擦,女子隨即向友人求助,加上路人見狀試圖制止並錄影存證,還遭毛男糾正,該影片經民眾上傳至社群平台供人瀏覽,銀行還因此收到民眾及行員家屬投訴其猥褻行為,請銀行調查原委且表明影響銀行聲譽。

銀行還指出,公司同仁得知後人心惶惶,許多同仁表明不願與白衣男共事,基於保護員工隨即展開調查,白衣男也對其被拍攝的影片內容坦承,但強調是網路惡意抹黑,還將自己違法脫序行為歸咎他人,不思悔改,經考核委員會綜合考量後,考量白衣男犯後態度、對銀行商譽、職場秩序影響,認定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因此作出記2大過免職處分。

銀行還以近年來因應台灣 「Me too」運動風潮,民眾均對於性自主權更加重視,白衣男仍趁女子泥醉之際進行猥褻舉動,自屬情節重大,若繼續任職銀行,無疑是置公司女性員工於性犯罪風險中,因此依《勞基法》因重大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於法有據。

白衣男被民眾直擊壓在一名躺在地上的年輕女子身上。資料照片。翻攝《Dcard》論壇
白衣男被民眾直擊壓在一名躺在地上的年輕女子身上。資料照片。翻攝《Dcard》論壇

法官認為,銀行調查白衣男行為時雖曾進行面談並讓其陳述意見,最後僅以白衣男在公眾場合有不當行為,影響銀行的社會觀感,並違反工作規則為由免職,但未考量行為發生時是下班時間,與其工作職務內容無關,且女子至今未提告,雖有媒體報導,但報導內容並未指明白衣男是銀行職員,且白衣男是否主觀故意或過失及是否為累犯等因素未納入考量,或先行警告、申誡或調職等處分,就以重大懲處將毛男記2大過免職,不符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官還指出,白衣男自2022年12月5日到銀行工作,隔年還取得「A3(即中上)」考績,顯見其平時工作情況還算良好,其在外行為雖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但行為時為下班後,非在工作場域及執行職務,是否就認定該行為嚴重影響勞雇關係而必須終止,銀行是否沒有其他符合比例原則懲戒手段,也未見說明,就以最後手段性標準免職,確實不妥且違反《勞基法》最後手段原則,認定銀行違法解雇白衣男,因此判白衣男與銀行僱傭關係存在。

判決認為,既然雙方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銀行應自2024年6月6日解雇白衣男起,支付延遲支付的薪資每月5.5萬元及每月勞退基金3324元,直到白衣男復職日止,其餘請求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