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4年1月間,吳子嘉兩度指控黃曙光貪污,先是於YouToube頻道「董事長開講」稱「那個黃珊珊你的哥哥叫做黃曙光,黃曙光就是貪污犯」、「黃曙光帶著一群人在貪污,然後還跟民進黨的高層聯合貪污嘛」,隔了幾天他又上電視節目《關鍵時刻》稱「說她(即黃珊珊)哥哥貪污」、「我每天罵他貪污犯」。黃曙光主張,吳子嘉數度影射他為貪污犯,足以貶損他的名譽及社會評價,因此向吳子嘉提告求償200萬元及利息。
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援引憲法法庭判決指出,有關國家法令及政策意見的提供及公共討論、政府權力行使的監督批評,或對公務人員的表現評價及反應等言論,因具有形成公意、監督施政及實踐民主等重要功能,應受憲法的高度保障,尤其是就直接針對國家機關、政府施政等公權力的異議或反對言論,國家更應給予最大保障,並就人民表達意見的語言運用及情緒表達等,予以較大限度的容忍。
法官審酌吳子嘉因懷疑潛艦國造涉及舞弊事實,是就涉及重大國家公共議題做出評論,非自行虛構事證、無端質疑而對黃曙光進行惡意評論。縱使吳子嘉在語言使用上有所不堪,但基於事件的公共性、重大性與機密性,加上黃曙光當時是作為潛艦國造的主導人物,黃曙光應就其名譽權的維護有所退讓,因此認定吳子嘉並無逾越言論自由範疇、不具違法性,黃曙光請求賠償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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