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於2021年11月21日凌晨,蔣嘉凱在服用贊安諾、景安寧、利福全、美得眠(FM2)等鎮靜助眠及抗焦慮的多種藥物後,前往桃園市龜山區一間便利商店買零食。由於當時為疫情期間,蔣男卻沒有戴口罩,遭到店員蔡男勸導戴口罩並拒絕結帳,隨後蔣男悻悻然回家拿口罩,並再度回到超商結帳,離開前還脫下口罩並怒朝蔡男臉部丟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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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男回家後仍氣憤不平萌生殺意,竟攜帶彎刀、折疊刀、螺絲起子各1把去到超商將蔡男誘至店外,接著持彎刀揮刺蔡男胸部、臉部、手部,而蔡男只能徒手防禦,並趁蔣男不小心跌倒時,奮力奪取彎刀想逃回店內,不料蔣男追了上去並繼續揮刺,見到蔡男無力反抗倒地才肯罷手,事後因留在原地被警察逮捕。蔡男最後身中13刀,其中3刀刺入心臟,送醫救治前因大量出血休克,急救後仍死亡。

2022年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一審依殺人罪判處蔣嘉凱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法院依職權上訴,然而到了高院審理認為,一審沒有考量蔣男是否因濫用多重藥物,導致控制力受到影響,因此囑託醫院進行鑑定,結果認為蔣男服用的多種藥物中,苯二氮平類安眠藥(benzodiazepines)、美德眠(俗稱FM2)這2類藥物交互作用,會使服用者產生暴力行為、反社會性格。

 

蔣男犯案後被逮送到警所。翻攝畫面
蔣男犯案後被逮送到警所。翻攝畫面

高院審酌蔣男因為藥物作用,案發時決心以暴力解決他對店員的氣憤,辨識及控制行為能力顯著減低,符合減刑要件,而他先前並不知道這些藥物會導致他爆衝;另參酌蔣男犯案後已被羈押2年多,在監所並無濫用藥物、反社會人格情形,足見他可以自行控制服藥,沒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基於上述理由,高院於2023年12月改判蔣男無期徒刑。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去年審理後撤銷蔣嘉凱逃死判決,並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蔣嘉凱雖於犯前雖混用多種藥物,可能導致蔣男記憶形成異常、斷片等情形,但不代表行為當下的注意力與意識狀態即屬異常,加上蔣男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符減刑規定;惟考量蔣男犯後跪坐在現場,面對員警詢問也坦承殺人犯刑,並如實交代兇器丟棄位置、犯罪過程,已符合自首要件,應予以減刑。

高院更一審最終維持蔣嘉凱無期徒刑判決,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蔣男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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