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發生於25日清晨4時許,陳男在板橋區民生路一段超商內行竊,海山分局海山所獲報到場依現行犯逮捕陳男,並帶回派出所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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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上午8時20分左右,員警為陳男訂購早餐,並解開手銬讓其食用,未料陳男竟擅自將辦公桌抽屜內的拾得物(照明彈)取出把玩,不慎引放,導致地板與辦公桌燻黑污損;所幸員警立即發現並制止,迅速撲滅燃放之照明彈,未造成人員受傷,亦未造成分局建物損壞。

陳男在派出所內燃放照明彈。警方提供
陳男在派出所內燃放照明彈。警方提供

由於陳男為列管的精神病患者,經會同衛生局、消防局與家屬評估後,將其強制送往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進行一個月的觀察與治療;燃放照明彈部分將依公共危險等罪嫌送辦。

海山分局表示,該照明彈為日前民眾拾獲送交之拾得物,尚未完成入庫手續,對於未依規定處置拾得物及戒護人犯不周部分,已檢討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對本案承辦人張姓員警、拾得物承辦人吳姓員警、副所長吳愷峰、所長柯順雄各申誡一次處分,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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