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女學生去年9月25日下午下課時間,經過學校川堂時,因同班的甲生與另名同學嬉戲奔跑追逐,遭甲生劇烈撞擊而向前撲倒摔跌,面部直接著地,致右上及左上2顆門牙牙冠斷裂,牙髓外露、臉部挫傷及下唇擦挫傷,右肘、右膝挫傷瘀腫等傷害。由於女學生年紀尚小,只能先做牙套並待成年牙齒發育成熟、已定位後,再行植牙,女學生家長因此向新竹地院提出損害賠償告訴,要求甲生及甲生家長賠償醫療費用42萬3830元,以及精神慰撫金17萬6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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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生家長則認為,學校監視器兩段影片,均未有雙方碰撞之畫面,僅能顯示雙方出現在川堂,而川堂外之廣場係一戶外開放空間,並無禁止奔跑之限制;另外女學生家長在接獲通知後,未要求叫救護車急診,卻捨近求遠到一家並無足夠設備及能力處理的牙醫診所就診,延誤了5個小時才到大型醫院掛急診,才致損害擴大,且校方於第一時間竟僅將女學生斷齒以夾鏈袋包裝,並未以生理食鹽水浸泡等方式處理,造成錯失能接回牙齒之時機。
惟學校一名導師作證指出,當天看到女學生拿著書本往前走去中庭,甲生從後面跑過來,雖然有點要閃,但沒有閃到,就整個撞上去了,撞到女學生的背後,因為女學生手上拿著書本,所以她倒下的時候就是整個臉朝下,牙齒撞到地板。
包括牙醫診所及另家大型醫院也證明,女學生經臨床及根尖周X光攝影檢查後評估,右上正中門齒和左上正中門齒,因斷裂範圍大,臨床上不適合接回。且缺損範圍較大,在此種情況下,單純以斷片黏著方式修復,恐無法達到維持原本功能所需之強度或穩定度,難保日後不會再度斷裂或產生其他併發症。並非單純「延誤就醫」或「其他時間因素」所致,而是因為牙體結構不良導致再黏著成功率不高。
校方也稱,當時女學生兩顆門牙已明顯斷裂約3至4小塊以上,立即使用生理食鹽水輕輕的沖洗斷牙,因為斷牙多塊且很碎小,故直接將濕潤的牙齒放入乾淨的夾鏈袋中保存,家長到達後交給家長並說明需就醫,已經盡可能的做到最適當的處置。
綜合導師證詞,與醫療院所之證明,新竹地院以甲生因與同學嬉戲奔跑追逐,撞擊女學生,致女學生受有臉部挫傷併上排門牙斷裂及下唇擦挫傷 右肘、右膝挫傷瘀腫等傷害,確有過失,甲生和2名法定代理人需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應賠償醫療費用42萬3800元,以及1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