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鄭姓男子(23歲)2011年3月晚間,明知少女當時甫滿12歲,卻在新竹某營區內,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3萬元之代價,引誘少女拍攝7張猥褻照片後,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給鄭男,並由鄭男存在其手機內,案經少女的母親獲悉後提告。由桃園地檢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照片及電子訊號之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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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審酌鄭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竟以金錢引誘少女自行拍攝猥褻照片供其觀覽,嚴重危害少女身心之健全發展;儘管他始終坦承犯行,但因少女無調解意願,故尚未與少女達成調解或取得諒解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3年2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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