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檢方調查,歐中慨從2010年3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25日擔任議員期間,指示蘇姓及呂姓助理提供帳戶,讓歐中慨得以此向縣議會不實申報請領助理費補助。

澎湖地院一審法官查出,歐中慨每月不實申報4萬元助理費補助,但實際給蘇姓及呂姓助理的薪資,卻分別僅3萬及1萬8千元,其餘流進歐中慨的口袋中,挪作他用,甚至蘇姓及呂姓助理還只是擔任歐中慨家中開設的電器行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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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指出,歐中慨夫婦浮報助理薪資,由蘇、呂二人提供帳戶,交歐中慨檢附相關資料向縣議會不實申報請領助理補助費每月4萬元。總計詐得差額供歐中慨挪為他用,詐領助理補助差額合計111萬954元。

澎湖地院審理後,因蘇姓及呂姓助理雖涉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但2人皆自白,同時是因受雇於歐中慨夫妻,被動參與犯行,且沒有從中獲得犯罪所得,因此減輕其刑,僅各判刑2年及1年10個月,皆褫奪公權2年。

但歐中慨夫妻拒不認罪,法官認為歐中慨詐領時間長達4年之久,傷害人民對公僕的信賴,歐中慨的顏姓妻子與歐共同經營電器行,卻共同詐領助理費,判歐中慨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顏姓妻子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今天宣判,法官考量歐中慨認罪並願意繳回犯罪所得,撤銷改判歐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歐妻則判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兩人均宣告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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