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達日前在臉書PO文指出,或許有人會質疑,「女生就是愛錢,因為男方有錢,為了要讓男方多付點錢,所以,才要一直透過媒體放話,透過輿論風向施壓男方。」但我認為,因為有了孩子,媽媽為了讓自己孩子,未來有機會過上比較好的生活,有機會接受比較好的教育,多跟爸爸要一些錢,並沒有什麼不對。
吳俊達還指出,上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家事法院裁定的原則標準,有多麼低,有多偏離現實,身為律師都很清楚。只有透過談判,一邊施壓一邊談判,才有機會爭取到優於法院裁定的金額及方案。這個案例很清楚的闡釋:當司法制度無法有效解決當事人的實際需求,當事人就會設法「私力救濟(講難聽一點,叫動用私刑)」,在司法制度以外,不斷尋求其他施壓對方的方法,甚至逼近到玉石俱焚。
吳俊達認為,目前法律實務上,法院家事庭就扶養費的判定,幾乎都是以法律依據夫妻雙方個人的經濟能力、身分,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資料,審酌扶養費金額,再根據夫妻雙方薪資、家庭財務狀況、照顧孩子的時間等,以子女實際需求評估,依父母各自負擔的扶養費比例分配,不過,或因當事人所得稅報稅金額偏低,報稅金額與實際收入有相當落差,或當事人無法舉證對方實際所得情況,導致法院判得扶養費金額偏低,無法讓當事人獲得合理金額,只好透過媒體曝光、輿論壓力、談判等方式爭取,落得兩敗俱傷,最後真正受傷的還是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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