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院判決指出,洪姓、陳姓、林姓3男為大學同班同學,洪男生日辦趴邀女同學到林男的屏東住家參加,眾人內一同吃喝玩樂,凌晨時女同學喝醉上樓休息,洪男卻趁機性侵女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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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林及3名男性友人不僅未制止,還進入房間觀看,陳男還摸女同學胸部,還企圖想跟小美發生關係遭拒,小美藉機跑到廁所向友人求救,並報警處理。
一審時洪男甚至辯稱女同學同意,其他人還說聽到呻吟聲,女同學沒有反抗,但法官認為女同學與其他人都認識且關係不錯,沒有誣告的必要,且洪、陳2男也在事後傳訊表示「對不起我最好的友人妳」、「我做出這麼齷齪的事…讓妳受這麼大的傷害」。
地院認定洪、陳2人涉犯共同強制性交罪嫌分判8年、5年徒刑;二審時法官認為陳男在洪男完事後才下手襲胸,無證據顯示2人有共同強制性交犯意,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洪男4年徒刑,陳男涉犯強制猥褻罪判10個月徒刑,宣告緩3年並支付公庫15萬元,接受3場法治教育。
另名林姓同學被控指侵,一審時被依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判處8年徒刑,但後來二審時因證據不足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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