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楊男(42歲)前年2月21日凌晨1時許在某交友軟體找尋約砲對象,因而結識女網友,並駕車趕赴女方位於台北住處,因女網友躁鬱症發作,吃藥後全身無力且逢生理期無意發生關係,楊男無視其抗拒而加以性侵得逞,並刪除雙方在交友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訊息後離去,事後女網友打電話向家人求救,並陪同其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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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前年10月間至楊男位於桃市消防局秘書室的辦公室搜索,在其電腦內發現「花冊」檔案,內有多名女子遭偷拍影片與照片等檔案,除受害女網友外,還有其他受害女子偷拍影片,經查其中一名女子不僅慘遭楊男偷拍性影像,還在雙方出遊時取走女子的皮包,而女子也在事後對他提出性侵告訴。

楊男矢口否認性侵,然女網友前後供詞矛盾,且除了她單一指控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至於另名女子係因警員持搜索票至楊男辦公處所執行搜索,在其電腦內發現她的相關照片,經警方通知到案始提出告訴,且於案發後之反應與態度,與一般遭性侵害者有違等情,被訴加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等均獲判無罪

但楊男坦承竊錄被害人身體隱私及性影像之犯行,並經被害人指認,確有侵占甲女遺忘之皮包及金錢之犯行,桃園地院審酌其犯罪情節,且迄未與2名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依侵占、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可以1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針對楊員一審宣判決果,桃園市消防局表示,尊重司法判決,且前於楊員起訴之時已依法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確定移送懲戒,後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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