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有妨害性自主、公共危險、槍砲等多項前科,曾於2015年入監執行,2019年6月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被害姊妹花要叫他姑丈,沒想到,惡姑丈出獄才1年多就對當時僅9歲的姊姊伸出魔爪。

根據判決書,惡姑丈第1次是在2020年8月間,於南投阿嬤家撫摸姊姊的胸部及下體,接著變本加厲開始對她性侵害,地點有時在南投阿嬤家,有時在台中租屋處,有好幾次是載送姊姊往返台中、南投的途中對她性侵得逞,地點包括路邊空地、隧道內、溪邊、公園等,犯行一直持續到2024年12月被害人已滿13歲。

後來,惡姑丈又對姊妹花中的妹妹下手,於2023年妹妹9歲之際,兩次在阿嬤家親吻其胸部、撫摸下體等私密處,直到年初姊妹花的媽媽發現,才帶著2個女兒向警方報案。惡姑丈坦承犯行,並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之理由減輕其刑。

不過,法官認為,被害人於本案初發生時僅8、9歲,被告身為這對姊妹的長輩,非但未盡保護之責,反而對她強制猥褻或性交,使他們留下難以磨滅之傷害,非但不應減經其刑,反應嚴加非難。

南投地院法官認定被告對受害姊妹中的姊姊犯下1次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8次強制性交罪每次最輕判8年、最重判8年4月,對妹妹犯下2次強制猥褻罪各判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可上訴。

南投地院。資料照片
南投地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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