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郭再添在2017年5月起,先後申辦華南銀行及第一銀行帳戶,當作收受台灣與大陸資金的專用帳戶,用以辦理新台幣與人民幣的地下匯兌業務,迄非法行為被查獲時,合計已協助地下匯兌金額達新台幣1358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郭再添矢口否認犯罪,並辯稱這些款項是與陸方商人買賣石斑魚、普洱茶的交易貨款,但他卻拿不出相關的訂單或往來明細等,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4年,二審則維持原判,上訴到最高法院遭到駁回,判刑定讞得要入監服刑。

據了解,郭再添涉及多起司法案件, 2022年地方選舉期間,他與大陸籍配偶疑似收取中方資金,引進未合法核准的快篩試劑及蓮花清瘟膠囊,又夥同多人包圍某候選人服務處,涉嫌違反滲透法、藥事法及選罷法等罪嫌,可說是官司纏身,地方早盛傳他將潛逃的風聲。

調查局人員送傳票發現郭再添已經「落跑」,屏東地檢昨天也發布通緝。資料畫面
調查局人員送傳票發現郭再添已經「落跑」,屏東地檢昨天也發布通緝。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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