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表示,新竹瓦斯公司為天然氣事業法第4條所定之天然氣事業機構,負責新竹縣、市地區工業、商業及民生用戶之天然氣供應。新竹瓦斯公司向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購氣後,先輸送至設置於各區之整壓站進行第一次減壓(降至每平方公分2.8公斤,約28000mmH₂O), 再由整壓站輸送至各簡易整壓站進行第二次減壓(降至每平方公分0.02公斤,約200mmH₂O), 最終供應至用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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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瓦斯公司在竹北市設有中華、泰和、民權等三座整壓站,其中泰和整壓站轄下約有300至400座簡易整壓站,本案瓦斯外洩之整壓站(下稱係爭整壓站),位於竹北市中山路190號中正國小正門左側之簡易整壓站,屬泰和整壓站下之簡易整壓站之一。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50條規定,天然氣事業應對其輸儲設備實施定期檢查。新竹瓦斯公司於111年11月21日訂定「輸儲設備定期自動檢查計畫」,並於同年11月29日獲新竹縣政府以府產用字第1110393244號函覆同意備查。依該檢查計畫第捌項規定,簡易整壓站之「減壓閥檢查」應每半年由瓦斯公司維護人員實施目視及壓力測試;「整壓設備防災設施定期檢查」則應每年委由外部機構執行。

事發當時,新竹瓦斯公司章姓維修部經理,維護組林姓組長、吳姓維護技術員,負責竹北市、新埔及關西地區設備維護;章、林二人為吳之上級主管,

對其職務具有直接指揮監督責任。章男等3人均應知悉系爭整壓站內軸流式調壓閥之皮膜為93年7月製造,已逾原廠建議使用期限,即使未予更換,亦應定期拆解檢查,確認是否硬化失效。惟均未注意此事,於111年底,吳原應安排委外合作公司執行年度檢查,因人力不足為由未執行,亦未做其他可能之維護措施,吳將此情報告林、章後,2人亦疏未注意,未要求其另行調派人力或親自維修,亦未協調內部資源處理,致111年度系爭整壓站之關鍵設備全數未經拆解維護。

另外,吳男於112年5月3日,依檢查計畫,進行半年一次之「減壓閥檢查」,應思及111年度並無派廠商拆卸整壓站設備進行維護檢查,此次維護作業,應將整壓設備拆解以進行維護,卻仍依循往例,僅以目視與壓力測試,致未能即時發現調壓閥皮膜有硬化之情形。

嗣於112年6月24日上午8時8分許前,該調壓閥皮膜因硬化失效,致瓦斯調壓閥出口壓力飆升至800mmH₂O,無法回降至正常預設200mmH₂O,超出調壓系統可承受範圍。超壓遮斷閥另因不明原因關閉失效,在調壓異常情況下未能發揮阻斷天然氣之保護功能,致低壓網管壓力過大。

泰和整壓站於同日8時8分,顯示供氣壓力過高,至同日8時14分起,陸續造成瓦斯用戶端因爐具、接頭、軟管鬆脫洩氣,接觸火源後引發爆炸火災之重大災害事故,導致21戶住宅受損,其中1戶住宅之屋內臥室、浴廁、客廳及廚房結構多處倒塌、剝落或燒毀,已喪失遮蔽使用功能而全損。其餘20戶住宅部分燒損或燻黑,未及於主體結構,未達全損程度:同時致多人受有輕重傷害,其中陳姓少年受有全身二至三度燒傷之、傷面積達體表面積91%之重傷害。

案經檢察官林鳳師偵辦後,今天偵結,認章、林、吳等3人均犯過失洩漏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罪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新竹瓦斯氣爆引發火警。資料照片
新竹瓦斯氣爆引發火警。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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