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指出,檢方查出台商鄭男在前年11月11日間傳訊給蔡姓里長,表示「煩請傳至群組投侯柯配的票,謝謝」,蔡男則回「我們這裡面的人都是投票給侯友宜的」等內容,並交代群組內成員「里長代表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等名片要準備好」,18名群組成員則在同月18日到23日前出發到大陸廣東旅遊,36萬元費用全由鄭男埋單。
檢方調查後認為,鄭男被對岸派員吸收,以邀請旅遊為名而有賄選事實,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刑法投票受賄罪,起訴鄭男、蔡男2人,彰化地院審理此案,在香港經營地產公司的鄭男稱是大陸要招商,他請里長邀幾個朋友前往,由他出錢但無關政治,蔡姓里長則說,他到公所開會遇到幾名同事,聊完後就揪團出遊,與總統選舉沒有關係。
一審法官認為事證不足判處2人無罪,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審酌,雖然招待旅遊時間接近總統大選,時機上甚為敏感,但依檢方及證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及相關證據,均無法證明鄭男確實接受「統戰辦黃主任」具體委託、指示或資助,以招待旅遊方式介入總統大選,亦無法證明蔡男有收賄投票的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諭知二人無罪。


營養午餐又出包!「蟑螂、動物毛」全上桌 基隆市府無預警聯合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