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察提醒用路人,腳踏車行駛國道,依法可對腳踏車騎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不得行駛或進入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之規定開罰,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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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呼籲,倘腳踏車騎士誤上國道,應將車輛立即停靠路肩勿再行駛,人員則應到護欄外等安全地點等候,並撥打110報案或1968通報國道相關單位前往協助,以確保自身及其他車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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