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此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行政院考量該法修正後窒礙難行,報經總統核可後,今年1月2日移請立法院覆議,因藍白以多數優勢聯手反對,投票表決最終維持原決議,並咨請總統公布,民進黨黨團隨後遞狀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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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日前公告,柯建銘等51名綠委聲請《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釋憲及暫時處分案於本月12日舉行說明會,並列舉10大爭點,但非聚焦修法內容,而是針對三讀程序是否存在爭議,邀請聲請人、關係機關及專家陳述意見,開放旁聽及網路公開播送。說明會結束後,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評議1天後,5月14日經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為,聲請案件的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因此在符合該規定下進行評議,因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決議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