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廖女於2023年12月3日晚間7時15分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北斗鎮中華路、中正路口,綠燈時欲從中正路左轉中華路時,被在場值勤的警員認為未禮讓行人,當場將她攔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了1張6千元的罰單。

廖女自認為當時有放慢車速,且汽車前懸進入中華路行穿道前,該處行人因號誌燈剛轉為綠燈而尚未有行走穿越該處的狀況,她的車輛完成左轉彎時,車身與行人間的距離也大於3個枕木紋,於是向台中區監理所提出申訴。

監理所認為,根據影像畫面,廖女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有行人在行人穿越道兩側正準備通行,其車輛未先暫停確認行人穿越道兩側是否有行人等待通過,卻繼續行駛並搶先在行人前方通行,行為「縱無故意,亦具有過失」,,依行政罰法規定仍應予處罰,依法開罰沒有問題。廖女不服,對監理所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首先敘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車輛穿越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的距離多少才算違規,並無具體規定,但交通部曾函釋「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等畫面,發現廖女車輛前懸進入中華路上行人穿越道時,中華路上2位行人尚未踏上該處行穿道第1道白色枕木紋,當下車輛與該2位行人間的距離尚有5至6道斑馬線白色枕木紋及5個枕木紋間距之距離,而當該2位行人的第1位踏上第1道枕木紋時,廖女車身整個壓在行穿道上,此時車身與行人還有至少3個白色枕木紋及超過2個(不到3個)枕木紋間距。

法官根據枕木紋寬度40公分、枕木紋間距70公分,換算出當時廖女左轉彎後車輛前懸進入該處行穿道時,與行人約有4.8公尺的距離,大於交通部所函釋距離1個車道約3公尺的取締標準,堪認廖女並無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於是撤銷原處分,判決台中區監理所敗訴,廖女免罰。全案仍可上訴。

汽機車停讓行人標準。翻攝東陽吳篙文教基金會網站
汽機車停讓行人標準。翻攝東陽吳篙文教基金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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