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黃線之禁停時段為每日07時至20時。」依規定不得於該處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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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員警與市府委外民營拖吊車昨(13)日19時巡查至苓雅區大順三路109巷旁,發現有10輛機車違規黃線停車,員警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4款「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處所停車」舉發取締,並對該車執行拖吊移置。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4款「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至於拖吊費,機車為200元,保管費25元(每輛/半日)。
高雄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呼籲,輕軌沿線車輛眾多,交通往來頻繁,請民眾切勿違規停車,以免妨害交通順暢,並保障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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