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美國的邱彰得知不起訴後無奈說,「我去年7月回台灣,碰到一個惡司機,早上9:30揮手叫車,請他載我去民族東路,他一路抱怨這、抱怨那,到目的地出資是205元,我給他1000元,他說沒法找,叫我自己去換。」,「我請司機開到2條街前對街超商進去換錢給他,車資我出,但他不肯,還一直罵,後來我決定走到超商去換錢,不到3分鐘出來,他已經不見了,我等了1分鐘,因與人有約擔心遲到,就決定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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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彰指出,1個多月是去年8月間,她的辦公室收到一張傳票,原來是司機告她詐欺,「我不認識他、他也不認識我,我不可能『心存詐騙』,我給他1000元,證明沒有要騙他的。」她還說,黃姓司機是服務業,本該準備足夠零錢,請司機載到超商換錢,他竟說不方便,且從告訴狀得知,他自己又轉了一大圈,8分鐘後才到超商,自己在超商換錢不到3分鐘,出來又看不到他的車,怎知他會在8分鐘後回來?

邱彰強調,在台灣,司機告民事賠償要先付訴訟費,計程車車資才205元划不來,所以告刑事不必付訴訟費,而台灣的檢察官、法官程度都相當好,事實攤在陽光下,這個案例也證明,不要隨便亂告他人詐欺。

這起烏龍詐欺案緣於邱彰於去年7月8日早上9時37分,在北市新生南路1段搭黃姓司機的計程車到民族東路、中山北路3段交叉口,抵達時車資為205元,當時邱彰身上只有千元大鈔,司機無法找零,就請邱彰下車到對面路口超商換錢。黃姓司機指控,邱彰拿1000元付車資,他的百鈔不夠,又因為那裏不好迴轉,就請她下車去換錢,然後開到前面迴轉道迴轉,但抵達超商外等候許久都未見邱彰身影,認為被邱彰坐霸王車,詐騙車資,因此控套她詐欺。

邱彰挨告時已返美,她得知遭黃姓司機控告詐欺,跨海具狀向檢察官指出,當天司機表示,因時間太早還沒有足夠的零錢找零,於是叫她下車換錢,她同意後下車步行過馬路到對街的超商換錢,全程沒超過5分鐘,她換好零錢出超商後,不見人車蹤影,當時還在路邊遙望並尋找黃姓司機的計程車。

檢察官謝奇孟調查認為,邱彰當時拿出千元大鈔表明願意付車資,因黃姓司機無法找零,她才下車換零錢,邱彰當時身上有足夠資力付車資,無法認定有詐欺犯意,且從監視畫面發現,邱彰當天上午9時54分下車後,黃姓司機駕車自民族東路右轉至中山北路3段後,在水晶情人橋下迴轉,再沿中山北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右轉民族東路,再從圓山花博公園停車場前迴轉,遲至10時2分才抵達超商外,邱彰應是誤認黃姓司機已駕車離開,才沒停留現場,無法僅因邱彰未付車資,就認定她有詐欺犯意,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邱彰詐欺,因此對她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