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指出,陳姓警員104年12月9日調陞為新竹市警局第三分局小隊長,嗣後調任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小隊長;詎陳員竟受鄭姓、黃姓友人私下委託,在未徵得被查詢人之同意或授權,且在未立案偵辦之情況下,即假借其職務上之機會,於110年至112年間,在第一分局辦公處所,以其所配發之警政知識聯網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知識聯網後,非法蒐集民眾刑案資料共3次,並將前揭刑案資料洩漏予鄭姓、黃姓2人,以此方式非法利用民眾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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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指揮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分析其金融帳戶金流,發現陳員自110年10月20日至113年8月3日,透過渣打銀行、凱基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分批存入來源不明現金共計843萬2,495元。陳員在此期間,多次密集存入大額現金並刻意將單筆款項拆分為數筆,或存入不同帳戶,以規避洗錢防制法規定。

檢察官要求陳員說明可疑財產來源時,其僅泛稱為合會會款、借款、投資等,並舉證部分款項(如父親奠儀、兄長購車款、投資分紅、互助會款項、友人還款及帳戶回存款等),然迄今仍有139萬5,680元財產無法提出完整、充分、詳實之說明,亦無法證明該款來源為合法。

案經新竹地檢署依洩密、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將他起訴。並審酌陳員身為偵查隊小隊長,肩負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之重要使命,本應慎重行使國家賦予之公權力,竟不知潔身自愛,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代為查詢民眾刑案資料供為鄭姓、黃姓2人報復使用,嚴重違背法定職責,敗壞警察形象,足以影響民眾對於公權力及公文書之信任,亦致生損害於被查詢者之資訊隱私權,所為已使人民對公權力之信任生不良之影響等一切情狀,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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