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2016年到2017年間,陳啟昱與蘇坤煌分別擔任台鹽董事長、綠能辦公室執行長期間,不顧公司內部質疑聲浪,故意隱匿或不揭露利益衝突關係,在2017年3月逕自主導通過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並以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陳、蘇姓被告並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用分潤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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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啟昱、蘇坤煌有台鹽綠能營運、財務等實質決策權,從2017年到2021年間,唆使台綠副總經理郭政瑋配合,違反公司請購、採購規範,並未受台鹽母公司稽核審查下,就把電業投資商委託台綠的土地開發服務承攬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把本屬台綠應取得的合理利潤不法截留於鴻暉國際、晁暘開發等公司,陳、蘇再取得分潤,致使台鹽、台綠蒙受3億多元的損失。

檢方認為,陳啟昱、蘇坤煌等人涉犯《證券交易法》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及加重特別背信、《公司法》中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等罪,依法提起公訴;且陳啟昱、蘇坤煌共同策劃,讓電業投資商及土地開發商以非常規交易模式進行利益輸送,再從中取得不法分潤,損害台鹽、台綠甚鉅,且犯後態度不佳,分別求處12年、10年重刑,而2人分潤獲取之不法所得分別為新台幣5,800萬425元及7,461萬1,341元,均建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及發還被害人。

台南地檢偵結起訴陳啟昱、蘇坤煌等人,並求處12年、10年重刑。資料畫面
台南地檢偵結起訴陳啟昱、蘇坤煌等人,並求處12年、10年重刑。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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