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31歲的陳女去年5月13日生下女嬰,並單獨扶養,5月24日入住高雄市大社區某教會出租套房,陳女明知甫滿4月大之嬰兒,為無自救力之人,依據法令應對女嬰負有保護養育之義務,且亦明知未即時給予女嬰適當之食物,將會導致女嬰死亡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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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陳女於9月15日20時48分,在未委託他人照顧女嬰的情形下,將女嬰獨自留房間後,即騎乘機車離開教會,直至9月23日7時18分許才返回上開房間。

陳女母親及社工等人一度詢問女嬰的狀況時,陳女竟謊稱有委託他人照顧,而阻斷其他人救助女嬰之可能,致使女嬰因長達7日未有適當食物供給,而受有飢餓及脫水、臟器萎縮、全身脂肪組織減少、肝細胞內幾無肝醣、腎小管肌球蛋白堆積及腦髓腫脹等營養不良情狀,進而死亡。

23日將大女兒送托時,陳女告知托嬰中心小女兒疑似死亡,社會局接獲通報,立即叫救護車並通報,大女兒則由社會局安置,始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梁詠鈞檢察官於相驗後回報,張春暉檢察長立即指示施家榮主任檢察官啟動婦幼保護小組,經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深入調查。檢方認為陳女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嫌,並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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