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指出,法務部長鄭銘謙今天批准死刑犯黃麟凱死刑執行令,並於今晚10時02分由高檢署檢察官率同法警及法醫,於台北監獄刑場執行完畢,已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於10時23分覆驗確認死亡後,完成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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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謀信說明,憲法法庭去年9月20日宣告死刑合憲,法務部基於依法行政,於符合法律規定及執行要件,自應依法執行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宣告死刑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犯行,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下為合憲。就目前定讞之死刑判決,若符合113憲判8意旨,且無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自應依法執行。

黃謀信還說,黃麟凱犯行屬剝奪生命法益、手段殘酷的直接故意犯罪、造成2名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其犯罪情節是最嚴重的犯行,死刑判決定讞的黃男因與前女友有財物糾紛,因而心生殺意,因而事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入前女友住處,因偶遇前女友母親,他為避免殺害前女友計畫受阻,因此以童軍繩絞殺前女友母親後,仍蟄伏於前女友住處,還性侵前女友逞其性慾後,再以同一童軍繩絞殺前女友。
 
新聞稿還指出,原確定判決認定黃麟凱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之程度。本案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與天倫夢碎之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此外,法務部還說明,最高檢察署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審酌憲判8意旨,認無不得執行事由,將案卷陳報法務部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其所犯係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屬犯罪情節最嚴重犯行,且確定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復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憲判8最嚴密法律程序之要求。經審慎查核全部卷證資料,認無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且黃男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也沒有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事由,因而將黃男的死刑案卷陳報法務部。

法務部強調,依法詳實覆核最高檢的卷證資料,再次審認無法定不得執行死刑事由,依法簽請法務部長鄭銘謙令准執行,因此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黃男死刑案卷證後,
由法務部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障礙事由,再由「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詳細討論,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並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憲判8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也沒有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經陳報法務部長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 

黃謀信最後總結,法務部基於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依法執行死刑憲判8已宣告死刑制度合憲,因此基於依法行政,自須依法執行。此外,法務部對於死刑犯執行,至為審慎,對於死刑審核程序,更以最嚴謹的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的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維持刑罰最後手段的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功能,以維護社會安
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